為期證券商利害關係人以外之關係人及關係企業規範一致,證交所 近日針對「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」第15條第2項規 定,修正二個相關的操作辦法,未來證券商辦理對關係人及關係企業 之融通利率及手續費條件,不得優於其他客戶,並自即日起實施。
證交所表示,證券市場上,投資人持有的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,向 授信機構融通資金,投資人將融通的資金投資股市,此種商業行為可 以活絡整個資本市場。
證券商為證券市場主要參與者,主管機關為活化投資人有價證券之 運用,同意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業務以及證券商辦理不限用 途款項借貸業務,上述二者的性質都屬於授信業務,授信業者對其關 係人資格、條件都有規範,以避免利益衝突。
證交所說明,上述業務操作辦法已禁止證券商與內部關係人(例如 證券商董事、監察人及法人董事、監察人之代表人、受僱人或持有公 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10%股東)有授信業務往來,但是未將其他關係 人以及關係企業納入規範。
因此,證交所近日公告二條修正後條文,包括有「證券商辦理證券 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」第30條條文,以及「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 項借貸業務操作辦法」第28條條文,明文規定,證券商對內部關係人 以外的關係人及關係企業之融通利率及手續費條件,不得優於其他客 戶。
<摘錄工商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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